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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订立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时,都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的见证人在场,可很多人随意找亲友、继承人担任见证人,最终导致遗嘱无效,房产无法按意愿继承,到底哪些人绝对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其中,利害关系人包含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包括其近亲属、存在财产往来的亲友等,这类人员可能因利益关联影响见证的客观性。

司法实践中,因见证人资格不符导致遗嘱无效的案例占比极高,一旦见证人属于上述禁止范围,即便遗嘱内容是老人真实意愿,也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房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建议选择居委会工作人员、律师、无亲属关系的邻居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利益关联的人员担任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