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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内容冲突的房产继承遗嘱,最终哪一份算数?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先后订立了多份不同版本的遗嘱,几份遗嘱对于同一套房产的继承分配方案、继承人份额约定互相矛盾,有的遗嘱办理过公证、有的是手写自书遗嘱、有的是打印遗嘱,房屋继承过户时,多名继承人各持对自己有利的一份遗嘱主张权利,究竟哪一份遗嘱具备优先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生效实施之后,公证遗嘱已经不再具备优先于其他遗嘱的最高效力顺位,不再以遗嘱订立的形式、是否公证判定优先级。

法院审理裁判的统一标准为:

1.首先逐一单独审查每一份遗嘱,是否自身符合对应遗嘱形式的全部法定生效要件,排除无效、不成立的瑕疵遗嘱;

2.对于多份均合法有效、但内容互相抵触冲突的遗嘱,不再区分遗嘱类型,直接以被继承人最后订立、时间最晚的那一份有效遗嘱作为最终执行依据;

3.如果后订立的遗嘱,仅对房产部分内容作出修改调整、其余内容未变动,未冲突抵触的条款内容,前后遗嘱可以并行沿用生效。

特别提示:如果订立时间最晚的那份遗嘱本身形式欠缺、不符合法定生效标准被认定无效,则依次往前回溯,考察前一份有效遗嘱,最终以最晚成立且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房产继承的最终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