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嘱指定房产由一人继承,其他继承人不配合过户,能起诉强制过户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家庭成员生前订立遗嘱,明确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指定由某一位继承人单独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指定继承人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其他继承人拒不配合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更名,此时遗嘱指定继承人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强制完成过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合法有效的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刻生效,遗嘱继承人依法取得对应的房产继承权益。物权变动虽尚未完成登记,但不影响遗嘱本身的法律效力,只要订立遗嘱时被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形式符合法定要件、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篡改、伪造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形,该遗嘱就对全体法定继承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但需要明确的是:遗嘱生效仅产生遗产分配的债权效力,房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正式转移变更,必须依法完成登记才发生物权公示对抗效力,仅持有遗嘱不能直接认定已经完整取得房屋不动产所有权,也无法单独直接完成过户登记。

因此,遗嘱继承人不能直接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完整物权归其个人所有,但是完全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生效遗嘱,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要求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判令拒不配合的其他继承人履行协助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