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擅自出售共有继承房产,其他继承人可以追回房屋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去世留下房产,在所有继承人尚未办理遗产分割、未完成继承过户确权的情况下,个别继承人未经其他全部继承人同意,私自将遗产房屋对外出售并过户给第三人,其余不知情、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能否起诉追回案涉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归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任何单一继承人均无权单独处分共有遗产。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符合善意取得三项法定要件的,受让人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如果购房人购房时完全善意不知情、支付了正常市场对价、已经办结产权过户登记,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其他继承人无法向第三人追回房屋,仅能向擅自卖房的继承人主张分割售房款、赔偿自身应继承份额的全部财产损失;若购房人并非善意、明知房屋存在多名共有继承人、低价交易、尚未完成过户,其余继承人可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追回房屋产权并恢复共有登记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