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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共有房产,不知情配偶能否全部追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私自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登记赠与给婚外第三者,或是直接将夫妻共有房产过户赠与第三者,被隐瞒的原配配偶,是否有权起诉要求第三者全额追回整套赠与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配偶许可,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房产无偿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侵害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不知情配偶无需区分份额、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案涉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要求第三者完整返还整套房产、办理产权恢复登记,法院依法全额支持原配的追回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