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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房产继承权,办完公证还能反悔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在遗产房产分割继承的过程中,部分继承人为了配合家人、或是出于其他考量,已经公开书面表示自愿放弃这套房产的继承权利,甚至已经前往公证处办理了正式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房产已经由剩余其他继承人实际分割、占有,事后又因为房价上涨、家庭矛盾等原因,想要反悔、撤回自己之前的放弃声明,重新主张继承房产份额,法律上能够得到支持吗?

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完成之前作出,才具备法律约束力。

在遗产尚未实际分割处理完毕之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当初作出放弃声明的时候,存在重大误解、受到欺诈、胁迫、人身强制,或是放弃行为本身严重损害自身、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此前的放弃放弃声明,法院会结合真实案情综合审查判定是否准许撤销。

但是,如果房产遗产已经全部分配分割完毕、权属已经变更转移登记至其他继承人名下,即便原继承人主张当初放弃并非完全自愿,原则上也不允许再反悔、主张撤销放弃、重新追回继承份额。

另外,仅仅是口头的放弃承诺,没有书面签字、也没有公证确认、遗产也还没有完成分割的,在正式遗产分割前,允许继承人推翻此前口头说辞、继续主张法定继承房产的相应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