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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一方婚内偷偷转移共有房产,另一方能否起诉追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房产被一方私自隐匿、低价转让给他人,等到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不知情配偶才发现房屋早已被擅自处置,此时还能否通过诉讼追回被转移的房产、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已经依法完成登记。

若购房第三人明知是夫妻共同财产、交易价格明显远低于市场合理价格、尚未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存在恶意串通情形,不属于善意取得,不知情配偶可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全额追回共有房产;若第三人已经善意合法取得房屋产权,则无法追回房屋,仅能起诉要求原配偶就卖房款项进行少分、不分,并主张全额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