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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拆迁安置房,部分安置人私自对外出售,能否追回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家庭共有拆迁安置房产,归全体被拆迁安置人员共同共有,产权仅登记在一名家庭成员名下,该登记人隐瞒其他所有安置共有人,擅自将整套拆迁安置房对外出售、办理产权过户,其他不知情的拆迁安置权利人,是否有权起诉追回整套拆迁安置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原共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追回。

若购房人购房时善意无过错、不清楚房屋还有其他隐形共有安置人、支付了合理市场价格、已经办结产权过户登记,第三人合法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安置共有人无法向外追回房屋,仅能向擅自卖房的家庭成员,主张分割全部售房款、赔偿自己对应的拆迁安置份额损失。

如果购房人明知房屋为家庭共有安置房、交易价格明显畸低、未尽购房核验义务、尚未完成过户登记,其他全体安置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追回拆迁安置房、恢复原有共有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