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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不知情配偶能否起诉追回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不知情的配偶发现后,能否起诉追回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不知情配偶无法追回房屋,仅能向擅自处分的配偶主张赔偿损失;若第三人并非善意(如明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仍购买、未支付合理对价、未完成过户登记等),配偶可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屋并恢复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