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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未办理过户,另一方能否反悔撤销约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办理离婚登记后,另一方以未办理过户、约定显失公平等为由反悔,能否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中的房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仅以未过户、反悔为由要求撤销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只有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时,才有可能被撤销,否则另一方需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