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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尚未办证,实际被安置人能否起诉确认房屋权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现实生活中大量旧城改造、征地拆迁项目,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分得相应的拆迁安置房。房屋早已交付入住、装修使用,但因项目整体手续、开发商原因、分批办证等因素,长期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期家庭内部产生矛盾、兄弟姐妹争房、子女与父母就安置房归属发生纠纷,一方主张自己是拆迁安置对象,要求法院直接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是拆迁时的实际安置人口、长期居住使用,房屋就理应归自己,可以直接打确权官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生效为基本原则。拆迁安置房在尚未完成首次登记、未办理分户产权之前,房屋在法律上仍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或征收安置主体名下,并未确权到个人名下。当事人仅凭拆迁安置协议、户籍安置资格、长期居住事实,不能直接起诉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但这并不代表合法安置人的权益无法保护。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具有高度证据效力,可以依据协议内容、安置人口认定表、拆迁补偿档案、出资情况、家庭内部约定等证据,先确认拆迁安置房的合法安置权益归属。待后续项目具备办证条件时,凭生效法律文书,直接要求相关主体协助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