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债权人已实际占有房屋,未办理过户能否直接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债务人因无力清偿债务,与债权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将其名下房屋抵偿债务,债权人已实际入住房屋,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债务人反悔,主张以房抵债协议无效,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房抵债协议本质上属于双方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该协议仅产生债权效力,不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债权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为协议履行的一部分,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因此,债权人不能直接起诉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需根据具体情况主张权利:
1.若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形,债权人可起诉要求债务人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完成抵债行为;
2.若房屋因债务人原因被查封、抵押,无法办理过户,债权人可主张解除以房抵债协议,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原债务,或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3.若以房抵债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债权人需通过原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