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能否起诉确认房屋为个人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方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婚后出于增进感情的考虑,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成为共同共有。离婚时出资方主张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仅登记行为不改变房屋权属,能否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单独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出资方将婚前个人房产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从出资方个人所有转变为夫妻共同共有。该赠与行为已完成产权登记,不具有法定撤销情形的,出资方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因此,离婚时出资方不能起诉确认房屋为个人财产,法院会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就房屋分割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依法对房屋进行分割,一般会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