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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智力障碍人士,继承权会被剥夺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在现实家庭结构中,部分家庭存在患有精神分裂、抑郁症、智力残疾、脑瘫、认知障碍等特殊人群,这类人群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很多家属存在严重认知误区,错误认为心智不全、无法独立生活、不能自主表达意愿的特殊群体,不具备完整民事能力,自然没有继承房产的资格,名下不能持有大额不动产财产。

结合《民法典》总则编、继承编完整规定,自然人的继承权与生俱来,不会因智力缺陷、精神疾病、残疾状态而自动丧失或被限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正常健康继承人享有完全平等的遗产继承权利,任何亲属、单位、个人,都无权单方面剥夺、削减、放弃其法定房产继承份额,此类单方剥夺行为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特殊人群无法独立处理财产事务、无法自行参与继承协商、签字办理过户,法律专门设置了监护人制度予以保障。由法定监护人,一般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近亲属,依法代为行使继承权利,代为提交材料、参与协商、办理公证、参加诉讼、管理名下房产。

法律严格约束监护人的权责:监护人只能本着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合理管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无偿转让、低价变卖、抵押、赠与、恶意侵占特殊群体的继承房产,不得挪用房屋收益、损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

一旦发现监护人恶意侵占、私自处分残疾人士继承房产的违法行为,其他近亲属、社区居委会、民政部门均可介入,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资格、变更监护人,同时起诉追回被侵占的房产,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