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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口头承诺房子给谁,算不算有效房产遗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不少老人在世时,当着家里亲戚、邻居、子女的面口头说过,以后这套房子给谁、不给谁。老人去世之后,拿到口头承诺的一方坚持房子归自己,其他子女不认账,双方闹成房产继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日常生活中随口说的房子给谁、家庭聊天时说的分配想法、私下跟某一个子女说的承诺,都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危急情况口头遗嘱,一律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合法遗嘱只有四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全部都要有书面载体、签字、日期、见证人,缺一不可。

只有在突发重病、生命垂危、来不及写书面遗嘱的紧急时刻,现场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口头遗嘱才有效。平时随便说说,不能作为分房子的依据,房产仍然要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