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之间未分割遗产,一方能否单独出租继承房产并收取租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去世后,房产作为遗产未进行分割,归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此时部分继承人私自将房屋出租,独自收取租金,其他继承人认为租金属于共同遗产,应共同分配,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很多人疑惑,共同共有的房产,能否单独出租、收益归谁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继承房产未分割前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出租行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必须经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否则单独出租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单独收取的租金属于共同共有的收益,归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单独占有的继承人应将租金向其他继承人返还。
实务处理中,若单独出租的继承人拒绝返还租金,其他继承人可收集租赁合同、租金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要求确认出租行为无效,或要求对方返还已收租金并分割收益。若租赁合同相对方(承租人)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构成善意取得的,承租人可继续租赁房屋,单独出租的继承人则需向其他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