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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设立居住权,还能正常继承、过户买卖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如今越来越多老人为保障晚年居住权益、或是照顾陪伴自己多年的保姆、亲友,会在自己名下房产上为他人提前设立居住权,约定对方可以终身在这套房屋内无偿居住。老人去世房产由子女继承后,子女虽然拿到了房屋完整产权,却发现既没法让居住人搬离、也没法正常卖房腾房,继承到手的房产几乎形同“空置”,进退两难。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至371条居住权相关规定,居住权一经合法登记设立,就具备极强的物权效力: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这套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专属权利,用来满足长期居住生活需求。

房产带有有效居住权时的继承与流转规则:

1.房屋所有权完全可以正常继承、过户给继承人,不影响产权本身的继承归属;

2.产权继承人继承房产之后,无权单方面解除、撤销已经登记生效的居住权,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房屋;

3.带有居住权的房产依然可以对外出售、交易过户,但新房主必须无条件承接居住权,等到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人离世之后,居住权才会彻底消灭;

4.居住权专属人身,不得转让、不得继承,居住权人去世,居住权即时自动灭失。

需要特别提醒:老人设立居住权时,务必明确约定居住的具体期限、使用范围、日常费用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子女继承遗产前,提前查询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清是否存在居住权、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提前预判房产后续使用、处置限制,避免继承后陷入长期权益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