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到底哪一份才算数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现实里不少老人会在不同时间段、不同情况下先后订立好几份遗嘱,有时是手写遗嘱、有时是打印遗嘱、还有早年办理的公证遗嘱,几份遗嘱对同一套房产、同一项财产的分配方案完全不一样,老人离世后,子女们各拿各的遗嘱主张权利,互不相让、争执不休。很多人误以为公证遗嘱效力永远最高,也有人觉得写得最早的遗嘱最靠谱,其实这些认知都存在误区。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订立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冲突的,以最后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民法典生效之后,已经彻底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不再按照遗嘱类型定优先级,只以订立的时间先后作为核心判断标准。
在司法实践当中,首先会单独逐一审查每一份遗嘱本身是否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是否属于老人真实意思表示、订立时老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剔除掉所有无效、不合法的遗嘱之后,剩余全部有效遗嘱里,订立时间最晚的那一份,就是最终被执行的遗嘱依据。
简单来说,哪怕早年订立过公证遗嘱,老人后续又手写了新遗嘱、签名注明年月日,内容和旧遗嘱相反,也直接以新的手写遗嘱为准执行。只有后订立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才会往前顺延,取用前一份有效的遗嘱内容。
需要特别提醒,订立新遗嘱时,建议明确写明“此前订立的全部遗嘱、遗赠文件,均宣告作废”,从根源上避免后续效力争议;日常务必妥善保管好遗嘱原件,不要随意涂改、增删、撕毁旧遗嘱;如果发现一方私自篡改、隐匿遗嘱,其余继承人可以向法院举证,主张篡改部分内容直接无效,侵权人还会依法丧失相应的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