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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买卖合同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婚后共同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人瞒着配偶私自把房子卖给第三人,签了购房合同、收了定金,配偶事后不同意卖房,这份合同算不算数?答案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已过户的,合同有效;非善意或未过户的,可主张合同无效追回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有偿、完成登记的,依法取得所有权;配偶有权向擅自卖房一方追偿损失。未经共有人同意,第三人明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仍购买的,不构成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无效。

简单来讲,判断关键看三点:买房人是否不知情、房价是否合理、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过户。三者同时满足,配偶追不回房子,只能向卖房一方索赔;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就能主张合同无效、收回房产。

实务中常见误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私自签的合同一律无效。现实中符合善意取得的,买房人合法保住房屋,不知情配偶只能向配偶追责,无法对抗善意购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