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继承公婆的房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李某的丈夫去世后,李某并未改嫁,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照顾公婆的饮食起居、生病就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公婆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李某的丈夫的兄弟姐妹认为李某是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房产,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丈夫去世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照料。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李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与公婆的其他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由李某与丈夫的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房产。
在实务中,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件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生活照料,或承担了主要劳务。一旦被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也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