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屋继承中,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冲突时,以哪个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现实中,很多老人会同时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在去世后,扶养人与继承人因房屋继承产生争议。有人认为“遗嘱是老人最后写的,以遗嘱为准”,也有人主张“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效力优先”。事实上,两种文书的效力优先级,核心在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时,《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在实务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若老人同时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两者内容相抵触的,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房屋归扶养人所有;若两者内容不抵触的,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必须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继承人与老人签订的“赡养协议”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不具有优先效力。同时,扶养人必须按照协议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否则老人有权解除协议,取消其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