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时,如何处理房屋上的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现实中,很多继承人在继承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不知道如何处理。有人认为“继承房屋就不用承担债务,抵押自动失效”,也有人主张“继承房屋就必须继承债务,先还清欠款才能继承”。事实上,该问题的核心在于“限定继承”原则与权利限制的处理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实务中,处理继承房屋上的权利限制,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抵押房屋:继承人继承房屋后,需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抵押债务的义务。若继承人还清债务,可解除抵押,取得完整的房屋所有权;若继承人无力偿还,抵押权人可依法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剩余部分由继承人继承。
查封房屋:若房屋因被继承人的债务被法院查封,继承人继承房屋后,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债务清偿完毕后,法院可解除查封;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无需承担债务,房屋可由法院拍卖用于清偿债务。
需要特别注意,继承人继承房屋后,需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通知抵押权人、法院,避免因未及时处理导致房屋被强制执行。同时,继承人可选择放弃继承,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