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继子女对继父母必须承担赡养义务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柳某(女)与延某(男)于1979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延某系再婚,与前妻生有延甲、延乙,柳某与延某结婚后与该两个子女共同生活。柳某与延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延甲未满18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且已高中毕业并在老家务农,还经常接济柳某与父亲延某;延乙差一个月年满16周岁。2023年1月5日,延某去世。后柳某与两个继子女产生矛盾,遂提起赡养纠纷诉讼。柳某起诉时已七十四岁,身体无重大疾病,生活能够自理,有一定的积蓄,每月领取退休金。

裁判理由】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但是,父或母再婚时,一方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不应认定为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诉请法院判令该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柳某与延某结婚时,延甲虽尚不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且已高中毕业并在老家务农,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情形,故可以确定延甲与柳某未形成抚养关系。延乙受过柳某长期的抚养与教育,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