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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代为签订返还彩礼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反悔的,法院是否会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X系陈XX(父)、林某(母)儿子,王X系王XX(父)、游某(母)女儿。2023年,陈X与王X经媒人介绍相识。2023年2月,陈X与王X订婚,并举办订婚酒席,宴请双方亲朋好友。订婚时,王X家共收到陈X家给付的彩礼款35.5万元,王X一方在订婚当天回礼给陈X2.8万元及一条价值11750元的金项链。王X于订婚后跟随陈X到云南共同生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陈X与王X发生矛盾,2023年5月,王X离开云南。2023年6月,林某代表男方,游某代表女方,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签订一份《解决书》,该协议主要约定:“2023年男方陈X、女方王X经媒婆介绍,订婚时女方总共收到男方订婚彩礼31万元,因双方子女婚姻不和,经双方同意协调解决订婚彩礼事项,女方退还彩礼16万元给男方结清。以后男方与女方都不能找对方的麻烦,另双方男婚女嫁各不相干。”该协议签订后,当日游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林某退款16万元。

X、陈XX、林某共同提起本案诉讼,认为其向王X一家支付的彩礼扣去王X一家2.8万元的回礼,尚差彩礼款16.7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王X、游某、王XX向陈X、陈XX、林某偿还彩礼16.7万元。游某、王X、王XX共同辩称:2023年6月王X一方向陈X一方退还16万元,该事情已经了结。故请求驳回陈X、陈XX、林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支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当婚约双方当事人无法缔结婚姻时,支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按照我国传统习俗,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当事人在解除婚约、返还财产时,一方的父或母作为代表,就返还婚约财产达成协议,对婚约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该协议真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家庭在协商解除婚约的过程中,陈X母亲林某因担心王X家人花光彩礼无法返还,经权衡利弊,同意女方只需立即返还16万元。林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又是陈X的母亲,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其在签订协议并收款后反悔,有违诚信。本案双方系按照我国传统风俗习惯缔结婚约,彩礼款项系由陈X的父亲代表家人支付给王X的母亲游某,由此可见,双方的父或母具备代表婚约双方当事人给付或收取彩礼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条、第17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