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养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继子女与养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是家庭继承纠纷中的常见难点,很多人混淆二者的法律地位,认为继子女、养子女都不能继承继父母、养父母的遗产,或是认为二者继承权完全一致,实则二者的继承条件和法律依据差异极大,需严格区分认定。
关于养子女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手续,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就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继承权,属于养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养父母的全部遗产,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无权再继承生父母遗产。
关于继子女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只有与继父母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才享有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这里的扶养教育关系,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继子女未成年时,随生父或生母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其承担了生活、教育、医疗等抚养费用,履行了抚养照料义务;二是继子女成年后,对继父母长期履行了赡养扶助义务,照料其生活、承担其医疗开销。只有满足上述任一情形,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继子女才有权继承继父母遗产;未形成扶养关系、仅存在名义亲属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养关系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才合法有效,仅私下共同生活、未办理登记的,不成立收养关系,养子女无法享有继承权;而继子女即便享有继父母遗产继承权,也不影响其同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这一点与养子女有本质区别。在纠纷处理中,养子女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明,继子女需提供抚养、赡养的相关证据,以此主张自身合法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