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另一方如何应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婚后夫妻共同房产被一方擅自抵押给银行、民间借贷机构,导致房产面临被拍卖、执行的风险,另一方权益受损却不知如何应对。实则无权抵押的行为效力受限,另一方有权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395条、第301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抵押,未取得另一方同意,属于无权处分,抵押行为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有权请求确认抵押无效。
在实务中,若抵押已办理登记,抵押权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另一方无权主张抵押无效,仅能向擅自抵押方主张赔偿责任。若抵押未办理登记,或抵押权人明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仍接受抵押,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解除房产抵押状态。发现擅自抵押行为后,应立即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异议登记,阻止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
建议发现共同房产被擅自抵押后,第一时间收集抵押合同、转账记录、夫妻关系证明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抵押无效或要求擅自抵押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产被拍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