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给特定人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房产继承中,不少继承人想放弃自己的继承份额,并指定由某一特定继承人继承,却不清楚这种操作是否合法。其实,继承权的放弃是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仅可放弃自身权利,无权直接指定份额的归属,需通过法定程序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放弃的份额归属于其他法定继承人,而非由放弃人指定归属。
在实务中,放弃继承的操作需注意两点:一是放弃不得附条件、不得指定归属,继承人放弃继承时,不得附加“将份额给某一继承人”的条件,该条件无效,放弃的份额依法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比例继承;二是指定归属的替代方案,若继承人想将份额给特定人,可先接受继承,取得房产份额后,再通过赠与、买卖等方式将份额转让给该特定人,该操作合法有效,可实现指定归属的目的。
我们建议继承人在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前,明确放弃的法律后果,若需将份额给特定人,优先选择“先继承后赠与、转让”的方式,避免因放弃附条件导致行为无效,引发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