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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口头遗嘱何时才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在继承纠纷中,口头遗嘱是争议较大的遗嘱形式,很多人认为“临终说的话”就是遗嘱,实则不然。根据《民法典》规定,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有效,且需满足严格形式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这里的“危急情况”通常指遗嘱人生命垂危、遭遇意外事故、身处战争等无法通过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形。同时,见证人需为无利害关系人(即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且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若见证人缺失或有利害关系,口头遗嘱会被认定无效。

实务中,若继承人仅能单方陈述“口头遗嘱内容”,无法提供见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法院难以认定口头遗嘱的效力。因此,订立口头遗嘱后,应尽快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通过自书、代书、录音录像等形式固定遗嘱,避免口头遗嘱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