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能否对抗债权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若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债权人能否主张撤销该赠与、执行该房产,是涉债离婚财产纠纷的核心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本质上属于夫妻双方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若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后,且夫妻双方明知该赠与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恢复房产的夫妻共有状态,并就该房产申请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若赠与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前,且不存在恶意逃债情形的,债权人无权撤销该赠与。

因此,夫妻离婚时以赠与房产的方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