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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过户前可以反悔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未办理过户登记前,约定取得房产的一方能否要求过户,另一方能否反悔撤销,是离婚后房产纠纷的常见争议焦点。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69条、第7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是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达成的一揽子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与身份关系解除、子女抚养等内容相互关联,不可单独撤销。

因此,离婚协议生效后,即便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一方也不得单方反悔、撤销赠与。若一方拒不配合办理过户,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判令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会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仅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且能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才会支持其撤销或变更协议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