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方擅自出售,另一方如何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是房产纠纷中的常见情形,此时另一方的维权路径,需区分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分别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若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条件,即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完成过户登记,则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另一方无法追回房屋,只能向擅自出售的一方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其返还售房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并赔偿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若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例如明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仍购买、未支付合理对价、未完成过户登记,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屋所有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另一方应注意防范擅自出售风险,可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明确房屋共有状态。若发现房屋被擅自出售,应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权,保障自身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