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中,抚恤金、丧葬费能否作为遗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分割是常见争议焦点,二者的法律性质与遗产存在本质区别,分割规则也完全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二者均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不属于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分割,法律虽无明确的继承顺位规定,但实践中通常参照遗产继承的顺位,在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时会综合考量各继承人与死者生前的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而非绝对等额分配。对于丧葬费,原则上应优先用于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用,如有剩余,可参照抚恤金的分配原则在近亲属间分割;若实际支出超出丧葬费标准,超出部分也可由各继承人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的可诉至法院裁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部分继承人不得擅自领取、占有全部抚恤金与丧葬费,否则其他继承人有权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应得份额,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公平合理的分割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