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没有预留法定份额的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并非遗嘱全部无效,而是需依法为该继承人预留份额后,剩余部分再按遗嘱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5条进一步明确,遗嘱人未保留该类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也就是说,遗嘱自由并非绝对,法律强制保障“双缺”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益。在实务中,继承人是否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以遗嘱生效时(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状态为准,只要满足该条件,无论遗嘱如何约定,都必须为其预留份额,公证处与法院会严格按照该规则确认继承份额,保障弱势群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