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与分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在离婚纠纷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很多人存在误区。要么认为婚内一方所负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么觉得只要自己没签字就无需承担,其实这两种判断都不符合法律规定,需结合债务性质综合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实际生活中,法院会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性、用途、双方的意思表示: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经营,或双方共同签字、事后追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偿还。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分担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偿还后可向另一方追偿。同时,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无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