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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擅自带走孙子女,是否侵犯监护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某于20185月登记结婚,婚后在XX社区居住。双方于201911月生育一女,取名某某。20204月19日起,张某与某开始分居,后协议离婚未果。同年7月7日,某某之父某及祖母刘某在未经某某之母张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某某带走。此时某某尚在哺乳期内,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某拒绝。张某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11月13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虽然双方婚姻关系依旧存续,但已实际分居,其间某某与某、刘某共同生活,张某长期未能探望孩子。20211月5日,张某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刘某将某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某某的监护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第一,关于某某之父某、祖母刘某擅自带走某某的行为是否对某某之母张某构成侵权。本案中,某、刘某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某某带走,并拒绝将某某送回张某身边,致使张某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导致某某被迫中断母乳、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某和刘某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张某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第二,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某的抚养监护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中,某某自出生起直至被父亲某、祖母刘某带走前,一直由其母亲张某母乳喂养,至诉前未满两周岁,属于低幼龄未成年人。尽管父母对孩子均有平等的监护权,但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某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为宜。张某在直接抚养某某期间,应当对某探望某某给予协助配合。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条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第1058条、第1084条、第1086条

34条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