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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去世,祖父母的探望诉求应否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某某的母亲,其独生子某某与袁某某于20173月结婚,于2019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某甲、某乙。20197月某某因病去世。某甲、某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某某遂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时。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某某系某甲、某乙的祖母,对两个孩子的探望属于隔代探望。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探望权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孩子的父、母一方去世的,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灭。祖父母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隔代探望除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未成年人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特别是在本案某某的独生子某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某甲、某乙不仅是某某和袁某某的孩子,亦系某某的孙子,某某通过探望孙子,获得精神慰藉,延续祖孙亲情,也会给两个孩子多一份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袁某某应予配合。同时,隔代探望应当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影响未成年人及其母亲袁某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探望前应当做好沟通。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条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第1043条、第1045条、第1086条。第10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