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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女婿,能否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并非当然享有继承权,仅在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在实践中,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通常需满足:长期为公婆、岳父母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承担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义务,且该义务持续至老人去世。符合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独立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若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仅为偶尔照料、经济资助,不享有继承权,无权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

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保障对老人尽孝的丧偶亲属的合法继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