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由继承人书写,该遗嘱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钱大爷与孙阿姨为二婚夫妻,二人未生育子女。钱大爷与前妻生育一子钱X。钱大爷去世后,留下了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一套。孙阿姨找到钱X协商房产继承问题,钱X却拿出一份遗嘱,声称钱大爷已经将房子留给自己。孙阿姨遂将钱X诉至人民法院。
钱X提交的遗嘱内容为:“我立此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我自愿将下列归我个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留给本人的儿子钱X继承。具体财产如下:1、本人位于某小区某号的房屋;2、本人名下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落款处有“立遗嘱人:钱大爷(签名捺印),见证人:钱某甲、钱某乙(签名捺印),2022年12月26日。”
庭审中,钱某甲、钱某乙到庭作证,称自己是钱大爷同村的村民,遗嘱内容由钱大爷陈述,钱X书写,写完后念给钱大爷听,钱大爷表示认可;钱大爷神志清醒但因为手没有劲不能写字,自己按了手印;二人作为见证人分别签名并按手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涉案房屋为孙阿姨与钱大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孙阿姨的财产,一半属于钱大爷的遗产。关于遗嘱效力,该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遗嘱内容由继承人钱X书写。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代书人的角色应当中立,与遗产分配无利害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担任代书人,否则将导致遗嘱无效。对于涉案房屋中属于钱大爷遗产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孙阿姨和钱X共同继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