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见证时空不一致”,该遗嘱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赵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二人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与前妻育有三子二女。2005年末,赵某取得一处建筑面积100.9平方米的房屋,登记为赵某单独所有。2018年10月初,赵某因病住院期间,李女士自行前往医院附近的打印社打印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我(赵某)住在XX市XX区XX街×号×单元×楼×号。等我百年后,我那份房产送给老伴李××(李女士)所有。特此说明。”同年10月22日,赵某的邻居王某、袁某、郑某前往医院探望,赵某在《情况说明》落款处签字并注明时间,三位邻居亦分别作为见证人签名、签写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并注明时间。2018年12月,赵某因病死亡。李女士依据上述《情况说明》起诉各继子女,要求单独继承案涉房屋。继子女们则主张该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该《情况说明》系通过打印方式形成,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根据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然而,本案中的三位见证人均是在遗嘱已经打印完成后才到场,并未参与遗嘱在电脑上书写和打印输出的过程,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故该遗嘱应属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