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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继子女、继父母有没有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仅存在亲属名分而无实际扶养的,不产生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实践中,形成扶养关系通常表现为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长期进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教育抚养;或者成年继子女长期对继父母进行经济赡养、生活扶助和护理。只有满足上述情形,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才相互享有继承权,与亲生父母子女的继承地位同等。若再婚时子女已成年、双方未共同生活、无经济往来或照料事实,则不形成扶养关系,互不享有继承权。同时,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