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有效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随着《民法典》对遗嘱形式的完善,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但很多人不清楚其生效要件,导致遗嘱最终被认定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第1137条规定,两类遗嘱的生效条件如下: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如仅在最后一页签字、未注明年月日、见证人不足两人),遗嘱均会被认定无效。
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同时,录像需完整记录遗嘱订立的全过程,不得剪辑、拼接,确保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否则会直接导致遗嘱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订立打印、录像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定形式要件,提前确认见证人的资格,全程留存完整证据,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遗嘱失效,保障自己的财产处分意愿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