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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获得的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按照遗产的继承规则进行分配,其性质是国家或单位发给死者近亲属的优抚费用,归属死者近亲属共有应当按照共有物分割纠纷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实践中,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死亡后,由其所在单位或社保机构依据相关政策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费用,旨在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亲属进行生活补助,同时对其近亲属予以精神抚慰。它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并非死者生前取得的个人财产,不符合遗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构成要件。因此,死者生前不能通过遗嘱处分抚恤金,该遗嘱内容无效;亲属之间分配抚恤金时,也不适用遗产分割的均等原则,而应优先照顾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亲属,以及与死者共同生活、依赖其扶养的人。如果部分继承人试图用遗产继承规则侵占抚恤金,其他权利人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抚恤金归近亲属共有,要求按实际扶养情况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