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嘱中未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份额,遗嘱还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未成年子女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中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未保留“双无人员”(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必要份额的,该部分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继承人基本生存需求与遗产规模个案确定“必留份”的具体数额或比例。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