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子女名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子女能否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若子女为被拆迁房屋权利人,父母未经授权代为签约,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子女可主张协议无效,但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因此该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子女是否追认:若子女事后同意或接受协议内容,则协议有效;若子女明确拒绝追认,则协议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若子女长期未提出异议,或已实际领取补偿款,可能被视为事实上的追认。
实践中,法院对“代签协议”的审查较为严格,“谁的房子谁签字”是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子女可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重新协商或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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