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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能否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如果一方反悔,协议通常不可以撤销,除非具有法定事由。《民法典》规定,撤销协议的事由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除需要具有法定事由以外,主张撤销一方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主张撤销。此外,主张撤销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存在法定撤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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