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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擅自将房产赠与他人,另一方能追回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婚内房产处置中,一方擅自将房产赠与他人(如情人、亲友)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受害者误以为“房产已赠与就无法追回”,或不清楚自身维权路径,最终蒙受财产损失。其实,此类赠与行为的效力,核心在于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依法判断能否追回。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301条规定,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共同财产需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擅自将共同房产赠与他人,未取得另一方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因损害共有人合法权益,在未得到另一方追认的情况下,对另一方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另一方有权请求追回房产。

在实务中,擅自赠与共同房产的,因赠与属于无偿行为,受赠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另一方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对其不发生物权效力,全额追回房产。若房产已过户至受赠人名下,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房产。

我们需要规避常见误区:一是“房产登记我名下,可随意赠与”,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内共同房产仍需双方同意;二是“赠与后就无法追回”,发现赠与行为后,可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该赠与行为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请求返还房产。

建议婚内关注房产处置情况,发现擅自赠与行为,及时固定证据,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如房产尚未过户),同时可尝试协商,切实保护自身财产权益,避免因一方过错导致共同财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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