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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能追回房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婚内房产处置经常出现一方擅自卖房的情况,不少当事人误以为“房产证写自己名字就能随意处置”,或担心“房子卖了就无法追回”,陷入两难境地。事实上,婚内房产的处置需要区分房产性质,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判断,擅自卖房并非必然有效,另一方也并非完全无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301条、第311条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事实上为共同出资)的房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共同财产需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一方擅自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

实务中,能否追回房产分两种情况:一是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且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此时要遵循“善意取得”原则,房产归第三人所有,另一方无法追回,但可向擅自卖房一方主张赔偿损失;二是第三人非善意(如明知房产为共同财产仍低价购买)、未支付合理对价或未办理过户,另一方可主张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从而追回房产。

大家需要警惕两个误区:一是“房产证只写我名字,我就能随便卖”,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若为婚内共同财产,仍需双方同意;二是“只要擅自卖房,就能追回”,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非所有擅自交易都能撤销。

我们建议婚内对房产处置提前达成一致,如果发现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要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同时固定证据,在诉讼中视情况协商,依法主张自身权益,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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