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该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是离婚房产分割的高频纠纷。很多夫妻存在“共同还贷即共同财产”或“婚前买房完全归个人”的认知误区,很容易陷入维权困境。我们看来,这类房产分割需要结合产权登记、出资情况,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兼顾公平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108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的规定,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付首付、办贷款,婚后共同还贷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一般判房产归登记一方,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实务中,核心是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房产产权归登记一方,但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婚姻期间房产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登记一方需对另一方补偿,补偿金额结合还贷总额、增值比例等计算。
我们在此提醒两个常见误区:一是房产证加名不等于平分房产,加名视为赠与,但在离婚分割时,法院确实不会机械地进行“对半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出资贡献、婚姻存续时间长短、有无过错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分割比例;二是父母出资不可随意要回,婚前父母出资未明确赠与双方的,归子女个人;婚后未明确约定的,通常归夫妻双方。
建议夫妻婚前或婚后就房产归属、还贷方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益;纠纷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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