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抚养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赵某与朱某(女)于2016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育有两子,长子赵某甲(2011年1月8日出生),次子赵某乙(2017年7月26日出生)。2022年10月31日,赵某与朱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赵某甲跟随父亲赵某生活,赵某乙跟随母亲朱某生活。后朱某与案外人卿某登记结婚,赵某乙与朱某、卿某共同生活。2024年10月9日,赵某在探望赵某乙时,发现赵某乙身上有伤,遂报警。经公安机关查明,赵某乙的伤是由继父卿某造成,赵某乙背部、臀部、大腿近臀部处体表挫伤,目前经渝北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所伤情咨询已达轻微伤。”原告赵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赵某乙的抚养权归赵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该条所针对的情形,应当包括离婚父母一方,明知一起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如现任配偶)对由该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等行为,却持放任态度。因此法院判决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的婚生子赵某乙变更为由原告赵某抚养,从2024年11月起,被告朱某每月支付赵某乙抚养费600元,至2025年4月。从2025年5月起,被告朱某每月支付赵某乙抚养费1200元,直至赵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保护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当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若未履行应尽之义务,法院会酌情变更抚养权人,以保障未成年人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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