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满两周岁一定由母亲抚养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告朱某洁(女)与案外人罗某于2019年、2020年非婚生育两个子女。2022年上半年,朱某洁与罗某发生矛盾后出走。后朱某洁与被告谭某升同居生活,于2023年11月24日非婚生育一女,取名谭某怡。2023年12月下旬,谭某怡刚满月,朱某洁在与谭某升发生矛盾后独自离开,此后谭某怡由谭某升和谭某升的祖母苏某贵照顾至今。朱某洁与案外人罗某已经于2024年1月和好,并预备办理结婚登记。2024年7月,朱某洁起诉要求谭某怡由其直接抚养。谭某升坚持要求小孩由其直接抚养,苏某贵明确表示愿意共同协助照顾孩子。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谭某怡由谭某升直接抚养。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存在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即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本案中,朱某洁于谭某怡满月时离开,至提起本案诉讼时,长达一年之久未对谭某怡履行照护义务,亦未履行物质保障义务及情感教育义务,致处于婴儿阶段的谭某怡长期缺乏母亲的照顾和关爱,其行为构成“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谭某怡自出生便跟随父亲和和曾祖母生活,因此由父亲抚养显然更有利于谭某怡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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